

省安监局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
发布时间:
2016-05-27 15:47
来源: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安委〔2016〕4号),根据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关于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安发〔2016〕21号)的要求,山东省安监局于2016 年5月27日下发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点如下:
一、整治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排查治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企业安全隐患,降低安全风险,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能力,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
二、整治范围:全省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重点是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氰化钠生产、经营企业和涉及硝酸铵的复混肥生产企业。
三、时间安排:2016年5月至10月。
四、整治内容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未取得合法规划手续、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满足安全要求,未采取搬迁、转产、关闭措施的。
(二)未经审批从事危险化学品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
(三)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实验及未经安全可靠性论证的化工工艺从事生产的。
(四)新开发的化工工艺未开展反应风险评估的。
(五)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自动化改造、安全设计诊断不彻底、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六)涉及硝酸铵的复混肥生产企业,未将原料和产品中均含有爆炸品的化工生产工艺纳入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未将受热、遇明火和受到摩擦、震动、撞击时可发生爆炸的危险化学品纳入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范围的。
(七)未按要求落实氰化钠等剧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的。
(八)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置不到位,未依法依规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无证上岗,对本岗位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不清楚、不掌握的。
(九)未对重大危险源定期辨识、评估及备案,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完善,未建立安全监测监控体系或体系不稳定不可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管控不到位的。
(十)安全仪表系统设计、安装、调试、操作、维护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及制度不健全或不落实;液位、温度、压力等重要运行参数监控系统运行管理不到位;油罐液位超低、超高报警和自动联锁设置及运行不完好;有毒物料储罐、低温储罐、压力球罐进出物料管道和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未设置紧急切断设施;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报警系统的配置和运行不完好;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报警时,岗位人员未及时到现场确认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等安全仪表系统管理不规范的。
(十一)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及医药企业未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及医药企业特出作业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69号)要求开展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违反有关标准规范要求,未建立并严格落实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罐区未配置避雷、防静电设施并定期检修、检测;储罐切水、倒罐、装卸过程中,未安排作业人员在作业现场看护;储罐超温、超压、超液位、管线超流速操作;在储罐或与储罐连接的管道内违规添加强氧化剂、易聚合、强腐蚀等可能发生剧烈化学反应的物质;库房内违反规定混存、混放;泄漏物料不及时处置,现场有“跑、冒、滴、漏”等现象的。
(十二)企业未制定并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制度的;采用的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方法等,未严格履行申请、安全论证审批、实施、验收的变更程序的;实施变更前未对变更过程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控制的;超出变更批准范围和时限未重新履行变更程序的。
(十三)未审核承包商的资质和安全生产业绩,未对承包商实施入厂前安全教育,未对承包商作业过程进行现场监督、过程监控,未有效防控作业安全风险等承包商管理不到位的。
(十四)未制定符合实际需求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应急预案未与地方政府有效衔接,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配备使用不到位的。
(院总工办/华源技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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