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省在危化品企业中推行外聘专家查隐患制度
发布时间:
2014-03-26 02:04
来源:
近日,山东省安监局发布《关于在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中推广实行外聘专家查隐患制度的通知》(鲁安监发〔2014〕36号),在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和化学制药企业中,推广实行外聘专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制度。文件中明确了检查频次、专家条件、检查内容、整改治理、档案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并强调要加强对外聘专家查隐患制度实施情况的跟踪督导。
专家条件明确为:原则上应在国家和省、市安监部门安全生产专家库中选定,一些特殊专业的专家可在省内外甚至国外相关行业的高水平人员中选择。应具有国民教育化学化工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化学化工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化工、化学制药行业相关工作5年以上。
检查内容明确为:由危险化学品企业与聘请的专家结合自身实际,依据《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等法规标准的规定,确定安全检查内容。要突出以下相关内容的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制订和落实情况;重点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情况;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的生产和储存装置的监控、监测情况;建设项目设计、外来队伍施工方面,化工装置开停车环节,检维修、动火和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情况;对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和其他地下隐蔽装置设施的管理、维护情况;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应急救援管理情况;企业内部安全检查及其各类事故隐患整改的情况;安全评价报告与企业实际的符合情况等。
检查频次明确为: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每年至少一次,二级企业每年至少二次,三级及其他企业每年至少三次。
督导内容明确为:督促企业尽快建立和落实外聘专家查隐患制度。要加快健全本地区的化工安全专家库,细化行业、专业分类,调整专家库人员结构,向企业公开专家库人员名单,为企业聘请专家提供帮助。要加强对企业外聘专家检查情况的督查、抽查,及时归纳分析企业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对外聘专家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要及时予以挂牌督办;对存在问题和隐患逾期不进行整改的,要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附件:《关于在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中推广实行外聘专家查隐患制度的通知》(鲁安监发〔2014〕36号)
(院总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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