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3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
2015-03-02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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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3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26日原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同时废止。
《规定》适用范围为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3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请有关人员在从事工程监理、试生产意见设计会签、工程中交会签、安全验收评价时,注意结合新《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其配套文件的相关要求。
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院总工办、华源公司技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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