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挥专家作用、致力隐患排查
发布时间:
2008-08-27 16:54
来源: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定义为: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山东省在全国率先提出了“专家查隐患,部门抓整改,政府搞督查,企业抓落实”的安全生产管理理念。本人做为山东省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济南市安全生产协会化工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有幸参加了2002年12月省安监局牵头组织的第一次有专家参加的政府督查活动,上百次参与各级政府、部门、协会和企业组织的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活动。现结合自身经历谈一点认识和感想。
一、专家查隐患的作用已得到政府和企业的高度认可
我省是“专家查隐患”活动的倡导者,也是最早的受益者,首先得到了政府部门的高度认可。基本做到了各级政府、部门的安全督查、检查活动,都有专家参与,加大了活动的力度和深度,活动组织上更加得心应手,活动质量上进一步得到保证。
“专家查隐患”活动得到企业的认可,则经历了一个相对漫长的认识过程。
一是,隐患整改需要经费,从表面上看增加了企业负担,存在专家和企业间的对立现象。需要专家就检查出的问题,向企业进行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分析利害关系,明确法规要求。比如,我在某乙炔生产企业检查时,发现净化岗位的电机不防爆,要求更换。企业负责人提出了“企业已正常生产10多年,也没有发现电机不防爆有什么实质危害,更换意义不大”的道理。我详细地向他们讲解了爆炸产生的“三要素”(爆炸性气体泄漏,达到爆炸极限,存在点火源),电机不防爆就是要素之一的“点火源”,而且乙炔的点火能非常小,仅有0.02毫焦,为一般易燃易爆气体的十分之一。10多年没发生事故,只是说明没有同时出现前两个要素,一旦出现乙炔气体泄漏并达到爆炸极限,不防爆电机产生的电火花就能引发爆炸事故;反之,如果采用防爆电机,就可以在一旦出现乙炔气体泄漏时避免爆炸事故的产生。并列举了几个因电机不防爆引发的事故案例。企业负责人诚恳地接受了专家的整改建议,并为10多年侥幸没有出现事故感到后怕。
二是,企业需要切合企业实际的经济实用的整改建议。相对隐患的排查,帮助企业制订一个经济可行的整改方案,更能得到企业的信服。例如,某企业在安全检查中被发现,甲苯储罐存放在地下室内,散发的蒸汽容易形成积累,引发中毒爆炸事故,安监部门依法提出了改为地上建设的整改要求。由于地点处于迎门位置,地下改为地上后“有碍观瞻”,企业不愿意落实整改,提出了选派专家优化方案的要求。受协会委派,我承担了这项工作。通过现场核查,发现确实存在地下改为地上不便的情况,如何选择一个既满足安全要求又方便实施的整改方案,成为企业隐患消除的关键。根据甲苯属易燃、有毒液体的特性,结合企业现场和设备现状,我提出了保持现有地下室存放方式不变,将储罐呼吸管引出地面,地下室内增加机械排风和气体浓度报警措施的整改建议。既方便整改,又投资不大,而且不影响企业门面形象,但是切实解决了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此次整改方案的优化活动,生动地体现出专家的作用,得到企业的高度认可,也帮着政府解决了一个执法难题。
三是,企业需要的是切实排除安全隐患,而不是教条地引用法规条款。由于我国法规体系建设上的一些弊端,不少法规特别是标准、规程,存在许多不合理、不现实的条款。比如,某标准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零售业务的店面应与繁华商业区或居住人口稠密区保持500米以上距离”,显然不可能也没必要“依法”实施。因此,如果教条地引用不切实际的法规条款,而不是紧密结合企业存在的不符合法规、标准要求的问题所带来的实际危险程度,硬性要求企业按标准整改,往往影响企业对专家的信任程度。
例如,某油品企业的罐区距离相邻企业最近建构筑物的距离满足《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要求,但不满足与两企业间围墙的间距要求,某评价公司依据规范提出了后移罐区或拆除围墙的整改要求。规范规定:油品罐区与工矿企业、居民区安全间距的计算起讫点为“围墙轴线;无围墙者,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轴线”。企业认为,规范规定的安全间距的起讫点计算方法不合理,拆了两企业间的围墙就够,保留围墙不是更安全吗?应该说,企业的想法没有错,规范在规定上有漏洞。之后参加省消防局组织的一次专家活动时遇到该规范的主编,探讨这个问题时,主编同志也表示措词上不够严谨。由于当时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两企业间的围墙又不便拆除,企业只能按要求将罐区后撤10米,浪费了不少生产用地,该企业至今都对此事耿耿于怀。
再如,2005年济南石化二厂丙烯罐区改造时,遇到了以下难题:按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罐区距离本企业围墙要求10米,距离南邻济钢的围墙要求120米。实际上石化二厂围墙的南面就是济钢新增的场地,两企业共用石化二厂多年之前建设的围墙,罐区距离本企业围墙满足10米要求;该围墙再算做济钢的围墙,则远远不足120米,如果在距离该罐区120米的地方由济钢再建围墙,不仅造成无谓的投资,也造成济钢新增场地的浪费。为此,济南市安监局邀请规范起草单位的专家和省有关专家共同论证,确定:济钢不需再建围墙,由于石化二厂丙烯罐区建设在先,要求济钢在距离该罐区120米的范围内不许建设建构筑物,之间空地用做露天非燃烧材料的堆场。既不需要投资,又没造成场地浪费,还解决了存在的安全问题,依靠专家的作用促成了皆大欢喜的结局。
二、专家查隐患的作用体现在传帮带上更能发挥作用
专家的数量、精力、时间总是有限的,不可能时时处处都能出现在企业的生产经营现场,专家查隐患的作用应该更多地体现在传帮带上。济南市安全生产协会在这方面做了不少有益的工作。
一是,2005年初组织化工、非煤矿山方面的专家,为整个济南市的安全生产监察人员进行了一次法规、标准的授课活动。做为化工专家我讲授了执法过程中常用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等法规标准。课后反映,切实提高了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之后还有许多监察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向我电话请教有关技术问题,这种求知精神以及对专家作用的认可使我颇受感动。
二是,接受企业邀请组织安排有关专家,为济南钢铁集团、明水大化集团等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了专题授课活动。2007年9月,我为济钢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讲授了四个专题:一、危险化学品管理法规文件;二、危险化学品基础知识要点;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基础;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技术。受到企业和被培训人员的一致好评。
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甚至现场操作人员,以及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等的安全生产知识和业务素质,才是安全生产的“治本”之策。
三、专家查隐患活动应该进一步制度化、专业化
一是,在全面提高企业人员素质的同时,把专家查隐患的活动制度化,有助于持续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活动的质量,防止隐患的再生和复燃。协会应该结合政府部门的督查、检查活动,结合新法规、标准的出台,定周期、定内容、定标准地开展专家隐患排查活动,并及时地把新法规、新标准的新要求贯彻给企业。
二是,隐患排查活动的深入开展对专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专家要不断地提高和更新自己的专业知识,进一步拓宽知识面,提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更好地为企业的安全生产服务。
四、专家查隐患的活动要防止企业产生依赖作用
企业甚至政府部门都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专家查隐患只是企业安全生产的辅助活动,仅能起到督促、指导、把关的作用,决不能过分依赖专家。特别是企业,更不能因为有专家的检查、把关,而不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寄希望于“等专家查出来再说”,必须把隐患排查纳入企业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主要依靠企业自身的安全生产管理活动及时发现和解决企业存在的隐患问题,依靠企业管理人员素质的提高防止出现新的隐患问题,切实提高企业的本质安全程度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李有臣总经理/在济南市科协社团工作经验交流会上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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